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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他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谢高平与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高平,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059号原告:谢高平,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负责人:汪建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高平诉被告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国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在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1万元的工程款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富阳万迪装饰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在安徽瑞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1万元的工程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成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