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无锡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建兴与曾建兴、陈仁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建兴,陈仁兴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无锡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建兴。被告陈仁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之星公司)与被告曾建兴、陈仁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升之星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升之星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升之星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此款已由中升之星公司预交),由中升之星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逢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