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并民终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山西佰惠食品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国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佰惠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国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终字第1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佰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武宿机场甲一号。法定代表人吴雪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戌国,男。委托代理人王云峰,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北营木材公司院内农科南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高连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威,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佳丽,山西国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义,男,汉族,河北省阜城县村民。上诉人山西佰惠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天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国义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3)小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3)小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郝文晋审判员 孙广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和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