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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黄成根、韩凤林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成根,韩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潜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新立,主任。被执行人:黄成根,男。被执行人:韩凤林,女。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潜征决(2011)第8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潜征决(2011)第8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据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潜征决(2011)第8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黄成根、韩凤林进行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小宁审判员  储昭著审判员  徐英祥二O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