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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执民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章巍峰,章慧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越执民字第309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应顺华。被执行人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巍峰。被执行人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伟建。被执行人章巍峰。被执行人章慧巍。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章巍峰、章慧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3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一、被告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9月21日利息共计为2502424.13元,此后至款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款于2014年11月24日前付清;二、被告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主债权3900万元范围内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章巍峰、章慧巍对被告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最高主债权1亿元范围内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56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因被告未履行,故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巍峰、章慧巍经查找无着,被执行人浙江友谊特种钢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债务较多。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证券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资金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30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明审判员  王幼元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