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点滴贸易有限公司、张红武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张红武,上海点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305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仁国。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武,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经营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点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邬友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武、上海点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徐 晨人民陪审员  夏令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海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