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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成志与贾新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志,贾新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二初字第55号原告刘成志,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贾新利,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原告刘成志与被告贾新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琼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14日,原告刘成志以被告贾新利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刘成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