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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棣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227元,迟延履行金2352元,已履行31359元,余款1220元申请人已放弃。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