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棣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227元,迟延履行金2352元,已履行31359元,余款1220元申请人已放弃。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