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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民一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邓交通与魏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魏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1576号原告:邓某某,男,1993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魏某某,女,1992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