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民一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邓交通与魏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魏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1576号原告:邓某某,男,1993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魏某某,女,1992年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