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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杜会玲与解艳峰、刘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会玲,解艳峰,刘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杜会玲,女,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解艳峰,男,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雪萍,女,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解艳峰、刘雪萍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解艳峰、刘雪萍和申请执行人杜会玲达成和解协议,解艳峰、刘雪萍将夫妻所有的豫M×××××号汽车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杜会玲,另再给付杜会玲5000元人民币,该案件全部执行结束。杜会玲放弃(2013)灵民一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杜会玲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杜会玲与被执行人解艳峰、刘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杜会玲和被执行人解艳峰、刘雪萍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杜会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请求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