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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王树权与孙秀珍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权,男。被执行人孙秀珍,女。法定代理人王树权,同申请人王树权。被执行人王树民,男。被执行人王树明,男。本院作出的(2014)西调确字第17678号民事裁定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神龙富康牌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为:京)归王树权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