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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石晨辉与马成祥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晨辉,马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石晨辉,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成祥,男,回族。本院受理的石晨辉申请执行马成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成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晨辉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督字第0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