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叶建抢劫罪二审再审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2014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建(又名叶君豪,绰号“襄樊胖子”),男,汉族,无业,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建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叶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继续追缴赃物,退赔给被害人亲属;三、被告人叶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49867元,并与罪犯王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叶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一民代理审判员 李永梅代理审判员 林葵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