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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刚与彭洪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刚,彭洪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杨刚,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彭洪镇,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刚诉被告彭洪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刚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