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宋达金申请执行杨开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达金,杨开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宋达金,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杨开弟,男,汉族,住三台县芦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三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开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开弟履行(2011)三民初字第20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宋达金偿还借款84000元。但被执行人杨开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开弟的银行存款8516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