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一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董敬华与魏彦奎、魏素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敬华,魏彦奎,魏素军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78号原告董敬华,沙河市特殊教育学校老师,被告魏彦奎,沙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处长,被告魏素军,沙河市联通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敬华与被告魏彦奎、魏素军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敬华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静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