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云鹏与朱玉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鹏,朱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刘云鹏被执行人朱玉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玉江住房公积金存款人民币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