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1年3月2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某某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娜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