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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张志勇申请执行陈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勇。被执行人陈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滨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滨的银行存款壹万伍仟元(小写150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邹赤波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