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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6-8,组织机构代码78421481-5。法定代表人艾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寅露,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超,1985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联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