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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初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溪分理处与被告李晓清、肖军、肖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蹊分理处,李晓清,肖军,肖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3153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蹊分理处,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八里小区桃蹊路80号。法定代表人:陈芳,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洋欧,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晓清。被告肖军。被告肖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溪分理处与被告李晓清、肖军、肖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果蓉生、雷代华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溪分理处的委托代理人何洋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晓清、肖军、肖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溪分理处诉称,2012年10月16日,原告所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中心与被告李晓清、肖军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李晓清、肖军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中心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15%;借款采取等额本息方式分八期偿还,借款人如未按合同足额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按利息的50%计收罚息,被告肖建就被告李晓清、肖军向原告借款,为被告李晓清、肖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向��告李晓清、肖军支付了借款,但被告未按约足额归还原告,至2014年6月12日,欠原告本金11393.65元,利息及罚息2086.16元,请求判令:1、被告李晓清、肖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393.65元;2、被告李晓清、肖军应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和罚息,至借款还清之日;3、判令被告李晓清、肖军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4、判令被告肖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晓清、肖军、肖建未答辩。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原告所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中心与被告李晓清、肖军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晓清、肖军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中心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年利率15%;借款采取等额本息方式分十二期偿还;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如未按合同足额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按利息的50%计收罚息;双方同时签署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将还款时间调整为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6月15日,借款分8期偿还,每期应偿还金额为13219.35元。2012年10月16日,原告同时与被告肖建签订《保证合同》,被告肖建同意就被告李晓清、肖军向原告借款,为被告李晓清、肖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0元,被告李晓清、肖军归还了原告本金及利息七期,对第八期应付本息被告李晓清、肖军在2013年6月15日仅归还本金1657.12元,利息168.57元,至2013年6月15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393.65元未偿还。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还款记录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相互能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所属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中心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晓清、肖军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行为,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肖建为李晓清、肖军向原告借款提供保证,应承担相应保证责任;原告对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清、肖军应归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溪分理处借款本金11393.65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从2013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22.5%标准合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肖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晓清、肖军追偿。三、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溪分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6元,由被告李晓清、肖军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垫付,被告李晓清、肖军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渝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