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包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包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包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李 爱人民陪审员 王凤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雪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