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与曾燕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0号(小额诉讼案件)(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0号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燕飞。原告上海万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燕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2003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769.90元、滞纳金377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万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红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存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