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阚乃地申请执行蔡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乃地,蔡利军,马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120-2号申请执行人阚乃地,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蔡利军,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马静燕,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047号,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蔡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静燕有浙GE69**奥迪Q5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静燕浙GE69**奥迪Q5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