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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石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锦程与于和礼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程,于和礼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石民初字第805号原告杨锦程。委托代理人马建华(特别授权),如皋市九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和礼。原告杨锦程与被告于和礼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杨锦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和礼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锦程撤回对被告于和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杨锦程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名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