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三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钦鑫诉被告肖一笑、马磊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钦鑫,肖一笑,马磊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761号原告杨钦鑫,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建斌,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一笑,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磊,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进铭,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钦鑫诉被告肖一笑、马磊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钦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3元,减半收取16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强审 判 员 包小红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