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尚育与被告杨明娟、王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尚育,杨明娟,王浩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任尚育,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邢卫红,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娟,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浩斌,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任尚育与被告杨明娟、王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邢卫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明娟、王浩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尚育诉称:2013年6月5日被告杨明娟借原告30000元,约定用三个月就归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要至今未还分文。被告王浩斌系杨明娟丈夫,该借款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原告任尚育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1、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杨明娟于2013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2、二被告结婚证,拟证明二被告系夫妻,负有共同还款义务。被告杨明娟、王浩斌未到庭,亦未作答辩,且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二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力,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证据1、证据2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明娟与被告王浩斌于2009年8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5日被告杨明娟向原告借款30000元,杨明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任尚育现金叁万元整借款人:杨明娟2013.6.5号”。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能归还。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公民之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公民之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杨明娟向原告借款属实,理应归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杨明娟从原告处借款是在其与被告王浩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系个人债务,故应认定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浩斌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明娟、王浩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任尚育借款三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9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杨明娟、王浩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跃华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代理审判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凯君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运盐字第号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缺标点重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