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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汤林云与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永行初字第65号原告汤林云。被告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碧莲镇渡头街。法定代表人朱晨霞,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冬,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林云诉被告永嘉县碧莲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汤林云、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朱晨霞及委托代理人陈晓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获取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林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林云负担。审 判 长  林玉喜代理审判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璐郴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