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杨立锴与祁正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锴,祁正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5号原告杨立锴,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祁正帅,男,出生年月不详。原告杨立锴与被告祁正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立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杨立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立锴承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慧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