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杨立锴与祁正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锴,祁正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5号原告杨立锴,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祁正帅,男,出生年月不详。原告杨立锴与被告祁正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立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杨立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立锴承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慧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