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被告:孙某,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朱某与孙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鹿妤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