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城电力分公司与江西云庄矿业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城电力分公司,江西云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城电力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建设大道东路19号。机构代码:69605247—3。负责人吴海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云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又名丰城矿务局云庄煤矿)。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办云庄。机构代码:77237816—9。法定代表人胡圣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制作的(2014)丰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云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江西云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丰城矿务局云庄煤矿)的银行存款318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刘九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