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一终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洋与被上诉人白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洋,白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19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洋。委托代理人刘广军、刘超,内蒙古法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金生。委托代理人王永阁,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洋与被上诉人白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徐洋与白金生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徐洋所诉事实不符合日常生活常理,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徐洋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徐洋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白金生于2012年9月12日向上诉人借款28350元。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借据予以证实。白金生的答辩意见,只有其本人的陈述,没有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原审判决只是凭主审法官的主观臆断,并没有客观真实的论述本案事实。作为审判机关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二、本案中的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文书鉴定意见书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法院在未征得上诉人的意见下就擅自指定宁城县医院司法所作为本案的鉴定机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有关法律,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法院应对本案双方制作关于选定委托鉴定机构的询问笔录,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在双方就鉴定机构的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指定鉴定机构,本案在未征得徐洋的意见下就擅自直接指定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不排除偏袒被告的嫌疑,属于违法法定程序。其次,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只有司法鉴定人的印章没有司法鉴定人签名,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此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依据《SF/ZJDO2O1002-2010》鉴定技术规范作出的。而该鉴定技术规范6.4.3明确规定第一鉴定人按照修改的鉴定文书草稿根据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进行制作正式的鉴定文书。根据文书鉴定的专业特点,鉴定文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i)落款: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所以鉴定报告必须由鉴定人签名,并加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众所周知,在法律上“签名”与“印章”系不能等同的。而此报告并没有司法鉴定人的签名,因此不排除其中一名司法鉴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印章被偷用的可能和其他违反公平、公正之嫌。这也是上述鉴定技术规范规定必须由鉴定人本人签名的精神和目的。所以此鉴定报告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上,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白金生二审答辩表示服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洋提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借贷事实存在,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查,徐洋原审提供“借据”一枚用以证明与白金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白金生对借贷事实不予认可并申请对涉案“借据”进行鉴定,原审依法委托鉴定,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宁医司法鉴定所[2014]文鉴字第37号文字时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徐洋提供的“借据”上的“借据”的“借”字与“贰万捌仟叁佰伍拾元整”、“28350.00-”字迹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书写。据此,徐洋提供的“借据”存在瑕疵,不符合常理,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审认定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正确,徐洋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徐洋提出原审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信的上诉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本案中,原审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盖章亦符合上述法定形式要件,原审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徐洋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由上诉人徐洋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鹿春林审 判 员 崔明明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