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南岸第一运输有限公司、重庆高博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南岸第一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509-1号原告重庆南岸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1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5465-0。法定代表人金道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代龙,重庆南岸第一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9号(高科财富一号A栋7楼13-15号),组织机构代码57895445-X。负责人邓秋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纲,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南岸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南岸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南岸第一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南岸第一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南岸第一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谯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