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陈浩,李彩华,陆解清,吴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其,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解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浩。被执行人李彩华。被执行人陆解清。被执行人吴建红。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陈浩、李彩华、陆解清、吴建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结欠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000元、利息9120元(暂时按照合同约定利率15.12%计算至2014年1月16日),由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20000元、利息15744元(该利息计算至2014年2月28日)。其余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由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按照每月10409.36元归还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直至本息全部偿清(利息参照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照年利率15.12%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共计36期合计为74737.03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利率15.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逾期,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欠款余款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9600元;如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到期不付,则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逾期部分仍按照原借款合同贷款逾期罚息利率22.4%计收罚息并按照19356元全额计收律师费,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水墨印刷开槽机1台、水墨印刷模切成型机1台、粘箱机1台、分纸机1台、平压压痕切线机1台、钉箱机2台、MQJ-1600型平台模切机1台(动产抵押登记编号:苏E4-0-2013-0566,抵押债权金额35万元)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并由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5567元,调解后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5000元,计算至2014年7月15日利息42312.89元,合计欠款372235.89元(305000元+42312.89元+19356元+5567元),陆解清、吴建红、陈浩、李彩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陈浩、李彩华、陆解清、吴建红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72235.8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陈浩、李彩华、陆解清、吴建红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查除被执行人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抵押设备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至2015年1月14日被执行人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雅鹿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3000元,双方于2015年1月14日达成分期付款协议,2015年2月15日前付25000元,2015年3月起每月付14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本息。尚未执行到位299235.89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可暂时不拍卖抵押设备,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抵押设备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