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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9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徐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徐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9917号原告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盛中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世强,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玉梅,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萍,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1.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苗在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