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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安祥、舟山市腾誉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舟山市腾誉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刘世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祥,舟山市腾誉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刘世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73号原告朱安祥,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朱佳斌,职业不详。被告舟山市腾誉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南。被告刘世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安祥诉被告舟山市腾誉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刘世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安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安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依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