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谭伏昌与许强、湘潭三翼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伏昌,许强,湘潭三翼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谭伏昌,男,193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委托代理人刘志,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强,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告湘潭三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赛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浩,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海斌,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该公司员工。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建鑫国际社区商业3栋12楼。负责人陈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子骁,男,199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原告谭伏昌与被告许强、湘潭三翼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伏昌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伏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谭伏昌自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小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