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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玉红与潘英、曹振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8号原告刘玉红被告潘英被告曹振鹏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潘英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2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2年11月22日偿还,在该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原告起诉的被告潘英、曹振鹏主体有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招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