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春总与临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总,临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总,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办事处洪店村。法定代表人郑自强,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总与被执行人临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天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0000210100510000001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