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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德智、王之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德智,王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姜德智。被执行人王之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商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之宝在农行辛寨分理处账户存款334438.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巨荣周执行员  王金科执行员  李师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扈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