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麻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远康申请执行张信国、冯育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远康,张信国,冯育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麻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秦远康,男,汉族,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铁厂乡,农民。被执行人张信国,男,汉族,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马街乡,农民。被执行人冯育朋,男,汉族,麻栗坡县人,住麻栗坡县马街乡,农民。关于秦远康与张信国、冯育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远康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中民三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信国、冯育朋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802.99元及承担诉讼费人民币74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申请执行人秦远康同意由被执行人张信国、冯育朋于2015年2月10日前给付人民币5000.00元,余款于2015年6月30日前自行给付,对此不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文中民三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伙安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