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正海、王言花与陈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正海,王言花,陈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朱正海,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王言花,女,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陈韵,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朱勇根,男,194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朱正海、王言花诉被告陈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朱正海、王言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朱正海、王言花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海、王言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朱正海、王言花负担。审判员 丁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诗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