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中国交通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吉莲高速公路B1标项目经理部、中国交通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中国交通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吉莲高速公路B1标项目经理部,中国交通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0号原告何某某,个体工商户,系永新县丽达广告材料加工部业主。被告中国交通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吉莲高速公路B1标项目经理部。被告中国交通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中国交通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吉莲高速公路B1标项目经理部、中国交通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以被告承诺在春节前付款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