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玉星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吴光明、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恩平汽车总站、贺彩堂、李管权、夏伍秀、李清丽、李秋逢、李明威、岑洽和、岑洽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吴明光,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恩平汽车总站,贺彩堂,李管权,夏伍秀,李清丽,李秋逢,李明威,岑洽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吴玉星,男。委托代理人:方卫红,系原告的妻子。委托代理人:刘俊豪,恩平市大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被告: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广辉。被告:吴明光,男。委托代理人:李其湛,男。被告: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恩平汽车总站。法定代表人:叶柏儒。委托代理人:刘润松,系恩平汽车总站员工。被告:贺彩堂,女。被告:李管权,男。被告:夏伍秀,女。被告:李清丽,女。被告:李秋逢,女。法定代理人:贺彩堂,系李秋逢的母亲。被告:李明威,男。法定代理人:贺彩堂,系李秋逢的母亲。被告:岑洽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星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吴明光、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恩平汽车总站、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贺彩堂、李管权、夏伍秀、李清丽、李秋逢、李明威、岑洽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星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吴明光、广东省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恩平汽车总站、恩平市色色运输有限公司、贺彩堂、李管权、夏伍秀、李清丽、李秋逢、李明威、岑洽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568元,减半收取7884元,由原告吴玉星负担。审 判 长 梁炎胜审 判 员 郝登荣人民陪审员 伍健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冬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