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闫三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三平,侯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闫三平,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王福小区。被执行人侯彩凤,女,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南苑大厦。闫三平申请执行侯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6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侯彩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彩凤偿还申请执行人闫三平货款1544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6元、执行费2217元。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闫三平与被执行人侯彩凤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1月14日被执行人侯彩凤支付申请执行人闫三平160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闫三平自愿放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2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淮文杰审判员 贾虎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党秀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