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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朝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颜范荣与鲁金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范荣,鲁金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16号原告:颜范荣,女,汉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鲁金峰,男,汉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范荣与被告鲁金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范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范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范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颜范荣负担。审判员  皮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卞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