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8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温侯琴与刘春郎、乔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侯琴,刘春郎,乔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8218号原告温侯琴被告刘春郎被告乔美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侯琴与被告刘春郎、乔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侯琴撤回对被告刘春郎、乔美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免于收取。(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