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7
案件名称
高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闵行区XX镇XX路附近的无名工地处设摊,以人民币l0元的价格将2张印有淫秽封面的光盘出售给余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自该摊位处��查获印有淫秽封面的光盘共计l06张。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l08张光盘均属淫秽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盘共计108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缴获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