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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清波诉被告商丘市豫兴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清波,商丘市豫兴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2468号原告胡清波,男,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冯复民,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豫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秀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传超,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清波诉被告商丘市豫兴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胡清波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清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侯贤领审判员  张 侠审判员  魏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