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何丽容、孔杰鸣与潘小虹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小虹,何丽容,孔杰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小虹,女,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潘德才,与关系,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丽容,女,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杰鸣,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伟坚,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小虹因与被上诉人何丽容、孔杰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丽容、孔杰鸣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鳌洲外街55号202房的共有权人,潘小虹为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鳌洲外街55号302房的所有权人,双方为上下相邻关系。因双方对上述202房渗漏原因存在争议,故经何丽容、孔杰鸣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广州市合正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上述202房的漏水情况和漏水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公司出具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主要情况综述:1、202房中部过道卫生间西墙中部和下部抹灰有起泡、霉腐现象。2、202房小房西外墙有渗水痕迹。3、202房卫生间上层的厕兜底面有湖水痕迹。情况分析:1、202房卫生间。上面的厕兜沉箱两侧、外角位曾出现有渗水现象,但现未发现有继续渗漏现象。这些现象属于陈旧现象。2、202房过道。西墙中部和下部靠墙角处出现有受潮损坏现象,用手触摸卫生间门边的抹灰层有潮湿感,但墙的上部及中部与下部之间没有这些现象,顶板也没有。而且,这些现象靠卫生间一边的情况尤其明显。另外,此墙的另面(小房内)并没有相似的现象。故排除是由302房渗漏所致的原因。3、202房小房。西外墙窗洞上、下方抹灰层有起泡、发霉、发黑等损坏现象,但墙中段基本没有这些现象。从屋外观察,挑檐板底处于潮湿状况。后通过在302房厨房、卫生间楼面进行放水试验,试验后发现202房小房外挑檐板底出现明显滴水现象,说明302房厨房防水层失效或防水措施不当,当有水渗一段时间后,会渗出西外墙流至外挑檐板,有部分水沿着外挑檐板底流入至202房小房西外墙墙体,故墙面损坏是由302房渗水造成。但从整道墙体的现象分析,中间部位基本没有受影响,说明墙体受渗水的水源不仅仅是302房的,在下雨时的水和水汽渗入至202房小房西外墙墙体也是水源之一,但主要原因是楼上302房的漏水影响。鉴定意见: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分析,202房小房西外墙出现渗水的原因为:302房厨房防水层失效或防水措施不当,用水渗出渗透西外墙流至外挑檐板,有部分水沿着外挑檐板流入至202房小房西外墙墙体,同时,受下雨时的水和水汽渗入影响所致。而过道西面墙的受潮损坏与302房的用水关系不大。何丽容、孔杰鸣对上述鉴定报告存有异议,表示不认可其小房西外墙墙体渗漏也受下雨时的水和水气渗入影响,认为其房屋全部渗漏均是由302房漏水所造成。潘小虹对上述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认为鉴定意见中“主要原因是楼上302房的漏水影响”这个结论与全文分析有矛盾,出现滴水情况是鉴定公司采取溢水实验所造成,平时居住使用不会出现溢水情况,就算有点水渗入何丽容、孔杰鸣房屋,也无法达到溢水实验造成的滴水情况,在夏季干旱期何丽容、孔杰鸣房屋没有漏水情况,除了雨天之外潘小虹没有见过何丽容、孔杰鸣的房屋渗水,足以证明是雨水通过窗楣引入何丽容、孔杰鸣房屋。何丽容、孔杰鸣因本案鉴定向鉴定公司支付了鉴定费4000元,何丽容、孔杰鸣要求潘小虹承担全部鉴定费。另外,何丽容、孔杰鸣表示要求潘小虹采取的维修措施包括潘小虹对302房的厨房、卫生间重新做防水层,并对何丽容、孔杰鸣房屋因为渗漏导致损害的墙体进行修复。另外,何丽容、孔杰鸣表示其主张的家私物件的损失具体是指小房间内的衣柜和床发霉,以及部分电器受潮,相关物品都还在使用,损失只是估算,请法庭酌情判定,物品确实在继续使用但受损事实也客观存在。何丽容、孔杰鸣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潘小虹停止侵权行为并修复其房屋内的渗漏问题;2、判决潘小虹负责修复何丽容、孔杰鸣房屋内因潘小虹房屋渗漏导致的墙体损坏状况;3、判决潘小虹向何丽容、孔杰鸣赔偿因潘小虹房屋渗漏导致的何丽容、孔杰鸣房屋内家私物件等损坏的损失5000元:4、判决潘小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相关鉴定费用。原审法院认为:何丽容、孔杰鸣和潘小虹是相邻房屋的业主,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上述鉴定报告,202房小房西外墙出现渗水的原因是302房厨房防水层失效或防水措施不当,用水渗出渗透西外墙流至外挑檐板,有部分水沿着外挑檐板流入至202房小房西外墙墙体,同时也受下雨时的水和水汽渗入影响所致。据此,何丽容、孔杰鸣要求潘小虹采取维修措施及修复漏水损坏墙体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结论,潘小虹应对其房屋厨房的防水层进行维修,该部分维修费用由潘小虹承担。同时潘小虹还应对何丽容、孔杰鸣房屋西外墙窗洞上、下方抹灰层起泡、发霉、发黑部位进行修复,该部分维修费用由何丽容、孔杰鸣承担30%,潘小虹承担70%。至于202房卫生间,鉴定结论认为未发现有继续渗漏现象,属于陈旧现象,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潘小虹房屋的卫生间防水层存在维修的必要。何丽容、孔杰鸣要求潘小虹对其房屋卫生间采取维修措施,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202房过道,鉴定结论认为排除是由302房渗漏所致,故该部分的维修不应由潘小虹负责。综合考虑本案的鉴定意见,本案鉴定费4000元宜由何丽容、孔杰鸣承担2000元,潘小虹承担2000元。何丽容、孔杰鸣要求潘小虹承担全部鉴定费用依据不足,对于超出原审法院支持部分的鉴定费用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驳回。因何丽容、孔杰鸣主张的受损的家私物件仍在继续使用,且何丽容、孔杰鸣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家私物件的受损情况以及受损情况与潘小虹房屋渗漏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何丽容、孔杰鸣要求潘小虹赔偿家私物件损失5000元,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潘小虹应诉答辩意见中提及的“无辜维修损失”,因鉴定结论并未完全排除潘小虹的责任,且潘小虹并未反诉,故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潘小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维修单位对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鳌洲外街55号302房的厨房作全面的防水维修处理,该部分维修费用由潘小虹承担;在完成防水维修处理之后,潘小虹再协同何丽容、孔杰鸣对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鳌洲外街55号202房小房的西外墙窗洞上、下方抹灰层起泡、发霉、发黑部位进行修复,该部分维修费用由潘小虹承担70%,何丽容、孔杰鸣承担30%;二、潘小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丽容、孔杰鸣支付鉴定费2000元;三、驳回何丽容、孔杰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潘小虹负担100元,何丽容、孔杰鸣负担50元。受理费已由何丽容、孔杰鸣预交,何丽容、孔杰鸣同意由潘小虹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何丽容、孔杰鸣。上诉人潘小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实际上并未实施相关侵权行为。具体说明如下:一、何丽容、孔杰鸣所陈述的损害事实及鉴定机构的相关认定结论本案中,何丽容、孔杰鸣(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及鉴定机构陈述了以下三点损害事实:1、202房中部过道卫生间西墙中部和下部抹灰有起泡、霉腐现象;2、202房小房西外墙有渗水痕迹;3、202房卫生间上层的厕兜底部有湖水痕迹。据此,鉴定机构在进行了相关检测之后,作出结论如下:1、202房卫生间:属陈旧现象,与302房无关;2、202房过道:排除是由上诉人所属302房屋渗漏所至;3、202房小房:经放水试验,上诉人房屋(302房)有渗水流出至202房西外墙墙体,故墙面损坏是由302房渗水造成,但渗水水源不仅仅是302房,雨水和水汽也是水源之一。(注:鉴定机构随后作出“更正”,将之前的结论“但主要原因是楼上302房的漏水影响”删除)二、上诉人实际上并未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从被上诉人的损害陈述并结合鉴定结论看,被上诉人所陈述的三部分损害事实,鉴定机构认定了其中的两处(卫生间、过道西墙)与上诉人无关,与上诉人有关联的则只有何丽容、孔杰鸣所属202房的“小房西墙”。这首先能够证明一点的是,何丽容、孔杰鸣202房屋虽存在多处渗水、起泡和霉腐,但一定存在着是由于与上诉人302房屋无关的其他因素所至,这是其一。此外,之所以说上诉人实际上并未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是因为鉴定机构所实施的“放水试验”已完全超出常态,有违科学与客观。“放水试验”的具体操作过程表述如下:第一天(2013年10月9日),首先在302厨房放水,让水自由流到地面并持续几小时后,发现302房并无水渗出外墙或通过楼板渗下202小房的迹象,故检测结果为302房无水渗到202房。但何丽容、孔杰鸣不认同,又提出第二天再次进行检测,为能消除何丽容、孔杰鸣的疑虑,营造良好的邻里关系,上诉人表示同意,随即关闭放水水源,恢复排污软管插入排污硬管(使污水恢复原有组织排放),紧接着积水自然流干。第二天(2013年10月10日)清晨一早,何丽容便不顾上诉人反对,强行先将302房内地面排水口堵塞,之后围堰储水至水位100毫米左右(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出现此高水位浸泡情形)并浸泡几个小时,近中午时分才发现厨房有水渗出外墙至使202小房外挑檐板底出现明显滴水现象…一流至202房小房西外墙墙体。上诉人并不否认上述事实。这种检测方法是没有科学依据的,不符合常理。显然,在日常生活并不存在如此储水并高水位浸泡的情形之下,根本就不可能发生“有水渗出”的现象。此外,结论还可以看到,被上诉人202房小房的渗水是由于外墙所至,外墙在遭受日常风雨侵蚀后导致渗漏,这部分损失跟我方无关,据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上诉人实际上并未实施与被上诉人所陈述的损害事实相关联的侵权行为。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何丽容、孔杰鸣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何丽容、孔杰鸣辩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原审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我方房屋渗水和对方存在关联性,对方必须进行修复才能防止渗水现象出现。而且鉴定公司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必然有完整的、合理的鉴定方法,所以不存在鉴定机构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情况。我方虽然对原审判决有意见,但是没有上诉,希望二审法院依法处理。本院二审经庭询调查,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经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第一: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明力;第二:原审判决民事责任的分担比例是否恰当。潘小虹上诉称,原审鉴定机构实施的实验超出了常态,违背了客观事实,鉴定结论是不合法的,其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在原审鉴定机构组织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时,潘小虹并未就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法提出异议,并且其也没有提出相应证据来证实鉴定方法存在错误及原审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错误,该鉴定结论依法具有证明力。潘小虹二审时也没有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所以原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据此认定潘小虹应当采取维修措施以及修复漏水损坏墙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另,潘小虹诉称涉案房屋渗水是外墙所致,对于日常风雨导致涉案房屋渗漏的责任不应当由其承担,本院认为,渗水是由302房渗水和雨水共同导致的,原审法院根据涉案房屋现状的照片以及鉴定结论,酌情认定双方对损失的承担比例并无不当,符合情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潘小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潘小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陈珊彬代理审判员 李 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志雄宋德光 来自: